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概念、編制步驟及一般規定 |
2019/7/2 |
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指由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,逐一填報單價,并計算出建設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,主要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、措施項目費、其他項目費、規費和稅金等的過程。工程量清單計價應采用“綜合單價”計價。綜合單價是指完成規定計量單位分項工程所需的人工費、材料費、施工機械使用費、管理費、利潤,并考慮了風險因素的一種單價。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編制步驟 1)根據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、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》GB50500-2013、《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》GB50854-2013、施工圖、消耗量定額等計算計價工程量。 2)根據計價工程量、消耗量定額、工料機市場價、管理費率、利潤率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算綜合單價。 3)根據綜合單價及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算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。 4)根據措施項目清單、施工圖等確定措施項目清單費。 5)根據其他項目清單,確定其他項目清單費。 6)根據規費項目清單和有關費率計算規費項目清單費。 7)根據分部分項工程清單費、措施項目清單費、其他項目清單費、規費項目清單費和稅率計算稅金。 8)將上述五項費用匯總,即為擬建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。 工程量清單計價一般規定 1.計價方式 1)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,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。 2)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,宜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。 3)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,應執行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》GB50500-2013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的其他規定。 4)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。 5)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、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。 6)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、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,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。 2.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1)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(以下簡稱甲供材料)應在招標文件中按照規定填寫《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》,寫明甲供材料的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單價、交貨方式、交貨地點等。 承包人投標時,甲供材料單價應計入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,簽約后,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扣除甲供材料款,不予支付。 2)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的安排,向發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貨的日期計劃。發包人應按計劃提供。 3)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規格、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,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、交貨地點及交貨方式變更等情況的,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(或)工期延誤,并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。 4)發承包雙方對甲供材料的數量發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的,應按照相關工程的計價定額同類項目規定的材料消耗量計算。 5)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購已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為甲供材料的,材料價格應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市場調査確定,并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。 3.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1)除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,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提供,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由承包人負責采購、運輸和保管。 2)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將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、規格、數量和供貨時間等提交發包人確認,并負責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,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。 3)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經檢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,發包人應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換,由此增加的費用和(或)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承擔。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、工程設備,但經檢測證明該項材料、工程設備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,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(或)工期延誤,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。 4.計價風險 1)建設工程發承包。必須在招標文件、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、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。 2)由于下列因素出現,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,應由發包人承擔: ①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。 ②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,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。 ③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。 3)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,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推,填寫《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》作為合同附件;當合同中沒有約定,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,應按本書中關于合同價款調整的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。 4)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、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,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。 5)當不可抗力發生,影響合同價款時,應按本書中關于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可抗力的規定執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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